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此处的“年度利润总额”,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,而非“年度应纳所得税额”。若年度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零时,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能扣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。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